李刚认为公司提前要他离职属违法解除行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34000元。
二、一审判决:员工指定10月21日离职,公司9月29日解除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李刚提出于2022年10月21日辞职,而公司发出《离职证明》,于2022年9月29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856.06元。
二、二审判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
本案中,李刚虽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公司根据其工作需要,于2022年9月29日通知李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李刚主张其于2022年9月22日提出辞职申请,其工作期间于10月21日才终止,从而认为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公司请求判令无须向李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856.06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应予纠正。二审改判公司无需向李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856.06元。
案号:(2023)粤01民终32722、32723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