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诉称:其在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担任叉车工。某日上班与领导的车辆碰擦,对方全责,领导要求私了,因其未同意而被物流公司开除。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物流公司辩称:物流公司要求劳动者“健康”,牛某某持有残疾证,影响其从事叉车工作。牛某某入职前故意隐瞒身体残疾的情况,有违诚信,入职后以此为由索要优待未果,辱骂领导。物流公司并非因牛某某身体残疾而解除,而是因其隐瞒持有残疾证及威胁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牛某某左手大拇指部分缺失,其于2019年10月10日到物流公司工作,担任叉车工。牛某某入职时提交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并参加了入职体检,体检合格。物流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牛某某均勾选了“无”。牛某某正常完成了工作。2020年7月4日,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持有残疾证,且威胁领导恐吓上级,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7月10日,牛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审理中牛某某表示,其可以正常工作,并不要求物流公司额外支付残疾人的福利待遇,所以没有告知物流公司其身有残疾。2020年10月13日,该仲裁委员会按牛某某工资2,930元为标准裁决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牛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物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92996号民事判决: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沪01民终61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