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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

时间: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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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前行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劳动法的护航。依循法规,规范管理,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开启蓬勃发展新篇 。

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深度解读

第二十七条 条文解读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当用人单位出现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危机时,依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入法定整顿程序。在此期间,为了挽救企业、避免破产,企业可能需要通过裁减人员等方式来调整经营结构、降低成本,以改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这是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面临重大困境,例如严重亏损、订单大幅减少、资金链断裂等情况,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维持现有的人员规模和生产经营活动。为了避免企业倒闭,保障更多员工的长远利益,法律允许企业在满足一定程序的前提下进行裁员。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1.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企业面临的困难情况以及裁员的必要性和初步方案。这样做的目的是给予工会和职工足够的时间来了解情况、表达意见和建议,同时也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尊重。

2.听取意见:认真听取工会或者职工对裁员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合理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组织,有权对裁员方案提出质疑和建议,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将最终确定的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裁员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裁员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企业滥用裁员权利损害职工利益。

优先录用规定

用人单位在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后的六个月内,如果需要重新录用人员,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被裁减人员的再就业权益,使他们在企业经营状况好转时有优先回到原单位工作的机会,减少因裁员给他们带来的失业风险和生活困难。同时,也有助于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就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