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5〕6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保障对象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也就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续发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两个要素:1.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2.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
政策衔接: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陕人社函〔2025〕30号)规定:对 2024年12月31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含续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 1 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待遇期满后不再次续发。
例1:甲,女职工,1976年1月出生,原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2026年1月退休;新法定退休年龄50岁7个月,2026年8月退休,2024年12月正在领金,2025年2月领金期满,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距离新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续发至原法定退休年龄2026年1月份,在2025年9月至2026年1月期间领金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
例2:乙,男职工,1965年9月出生,原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2025年9月退休;2024年10月领金期满开始续发,核定续发至2025年9月。延退改革实施后,新法定退休年龄60岁3个月,2025年12月退休。属于2024年12月已经开始续发人员,核定续发时间为2024年10月,距离新法定退休年龄2025年12月超过1年,属于过渡人员,可以继续执行原核定续发期限,续发至原法定退休年龄2025年9月。在2025年1-9月期间领金同时可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一般不涉及此政策。
二、支付标准
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申领模式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全省统一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领金失业人员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后,再一次性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停缴情形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有关问题
(一)政策范围。大龄领金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主要包括两类人群:一类是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二类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续发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关于法定退休年龄,按养老保险明确的执行。
(二)补助标准。支付标准上体现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政策明确失业保险基金规定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金额为标准支付,同时基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法律定义,经办按最长不超过12个月,确保全省一致。
(三)审核比对。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落实风险规则嵌入经办系统。对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