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热熔机操作相较于普通机器操作,存在更高风险,某电子公司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安全提示、必要的岗前培训以及完备的劳动保护,以避免热熔机在操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但某电子公司并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刘某在操作热熔机时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故人民法院认定某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某电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