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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这次“社保新规”本质是稳就业?

时间: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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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这次“社保新规”本质是稳就业?

最近,你可能关注到了“社保新规”的新闻。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和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释二》共二十一条,针对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社会保险纠纷等社会关切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解释二》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社保的涉及面实在是太广了——不同群体有各自的立场和情绪,而且还涉及到好多历史和现实问题,比如老年人和年轻人的代际问题,体制内外差异问题,企业成本问题,低收入者缴费长期收益和短期压力的平衡问题,以及城乡问题……今天,我们请到了资深政经趋势学者、得到App《政经参考》的主理人马江博老师,带你跳出具体的问题和情绪,回归纯粹的政策和社会治理视角,看看这件事背后另外的逻辑。
01

新规到底是个什么文件?

首先追本溯源,看这个政策的本源到底是什么。
为什么最高法要出台《解释二》呢?最高法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之前已经在2021年施行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但是“近两年来,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所以“亟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话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就是对于一些劳动争议热点案件,之前各地判决的时候各有差异,这次要统一标准。
注意,新规定具体针对的对象,是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一共有二十一条,社保条款只是其中一条,除了社保条款,我觉得另外一些关于劳动争议的新条款,也是你要关注的,对你保护自身劳动权益很有用。因此,在讲社保条款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这部分:
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不存在比如劳动者生病等相关法定情形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具体实践中,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判断标准有争议,这次新规定就明确了认定标准。再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原来主要规定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但是这次新规定,则把对劳动者的责任也补充上了,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承担两倍工资责任了。再比如,实践中普遍存在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等现象,劳动者的权益可能受损,而实际用工单位会相互推诿,或者直接把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对于这些问题,新规定明确了,发生这些情况,到底由谁来负责。
还比如,过去用人单位有时候会滥用竞业限制条款,而这次新规明确:
第一,劳动者没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
第二,就算是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也应该与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我列这些新规定,一方面是涉及劳动权益保护,你应该知道,另一方面,是希望你有个初步感受,就是这份文件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各种热点的“劳动争议纠纷”,而交社保的纠纷只是这次司法解释里二十一条中的一条,是常见“纠纷”中的一个点。原因也很简单,最高法本质上不管社保问题,它只管审判,它只会从“纠纷”如何更好地审判这个角度出发考虑事情,它要解决的是法律实操中的漏洞,而不是社保漏洞。

02

社保具体条款到底是什么意思?

说完了这是个什么文件,我们具体看关于社保纠纷的这个条款,还是我反复说的,既然要讨论,首先要看懂原文。它在第十九条,具体是这么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
怎么理解呢?这段话分成三个层次:
第一层,不管是用人单位主动跟劳动者说不缴社保了,还是劳动者主动说不用给我交社保了,这些都无效。
实际情况中,可能有的是用人单位为了省社保钱,跟劳动者说不交社保了,你少扣点,单位也直接补给你一些;也可能是劳动者主动说我就不想交社保,单位你把应该交的钱直接补给我吧。总之,这两种情况都无效。
第二层,劳动者不管是被动还是主动没交社保,哪怕是他故意的,法院不看原因,只要单位没给交社保这个事实存在,劳动者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各种法定补偿的,法院会支持,用人单位就要认。
第三层,但是也不是一味偏向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事后按照要求,给补缴了这些社保,那么之前按照单位和员工之间的约定,因为没交社保而多补给劳动者个人的钱,用人单位可以再要回来。就是劳动者不能两头都占,这也是最基本的平衡。这一条很重要,你仔细琢磨。
我讲完你就能明白,这条规定从最高法来说,核心就是解决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关于“交社保”这件事的纠纷,而且我认为这个纠纷的处理尺度是相对平衡的,既有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也有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而至于“强制交社保”这件事,最高法其实并没有直接涉及,这不是这份司法解释的直接目的。事实上,最高法关于社保这件事本身也并没改变什么,这个司法解释也不是新法律。因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本来就规定了社保是强制义务,只是过去执行弹性比较大,而这次最高法的新规定也没有直接改变社保的执行弹性,因为它没有就社保本身的规定有任何新的改变,而且这些改变涉及法律执行或者立法,本来也不归最高法管。它只是明确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因为相关法律早说了这是强制义务,最高法肯定不能对这种常见的热点纠纷视而不见对吧?所以这次严格说不是“社保新规”,而应该是“社保纠纷审判新规”。
所以说,9月1日施行的也不是强制社保新规定,强制社保都施行了多少年了,9月1日这个,只是社保纠纷审判新规定。包括之前有观点说,社保新规应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纯粹是个常识错误,它只是个司法实操中审判尺度的司法解释,根本不涉及任何法律的新出台或者修改,所以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有人会说,就算是这样,但你严格了审判尺度,客观上也加大了对强制社保的执行啊。那就继续细究下,之前约定不交社保,本来也是灰色地带,劳动者去告大概率也是能告赢的,尤其最近这几年,现在只是把大概率赢,变成了没争议的一定赢,所以这个区别,在实际中,按照常理推断,大概率应该没多大,至少没有现在大家讨论的那么大。而且一个实操中的关键问题是,劳动者要去告了才会实际触发这个新规定,但告与不告就是个权衡了,大家可以再回头看看上面最高法社保纠纷新规定的三层意思,想想劳动者会有什么权衡。

03

政策出台背后到底是要干什么?

最后我们谈谈这次政策背后的真实意图。
我先说一声,接下来的内容,只是我从政策角度,把我看到的重要事实和自己的思考过程摆出来,在这个过程中,让你有更多的思考维度,也学会更多的判断方法,不保证我的观点就对,欢迎你在评论区交流讨论。关于社保有很多真问题值得讨论,但至少有一点是确认的,就是我们的讨论基础要扎实,越真实,才越有力量不是吗?
我们还是继续看原文,看看最高法怎么看待这个新规定的,这部分它们在自己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得很清楚。新闻发布会说,“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事关充分高质量就业”,发布会还提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就业优先政策’”。你看,最高法这次的文件,是从搞好和保护就业出发的。
然后继续看,新闻发布会关于这一系列的新规定,总结的首要目标就是,“坚持稳就业优先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相结合”:一方面,“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社会责任”,核心是不要让劳动合同短期化,所以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了新认定;
另一方面,要“促进人才有序流动”,最高法说“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这就跟竞业限制不能滥用的新规定相关。其实,从最近中央在各个场合、在那么多高层级会议上,都在频繁提到的“稳就业”“就业优先”等表述中,你就能知道,就业是最近的核心政策。总之从公开信息看,至少就最高法来说,它自己的本意是要促进和保障就业,是冲着促进经济发展去的,而不是抑制就业和发展,我没有直接看到它在社保上要大动干戈的意思。这里我不是要站在最高法的立场上说话,我只是把它们的公开想法展现给你,供你思考和判断。另外,早在2019年的时候,社保征收就已经统一划入税务部门,数据打通了,更严格的社保合规其实早就可以实现了,但直到6年后的今天,基于种种考虑,执法力度仍然是偏宽松的。
在这个大背景下,最高法这个根本不管社保的部门,非要搞一个冲着社保本身去的大动作,显然不合常理。而在我看来,正常的推理,应该就是刚才说过的,是为了解决具体社保纠纷中的司法尺度问题。我支持大家讨论关于社保的真问题,但还是那句话,政策演变,大都有它的内在逻辑,很少突变,大家要看懂这个逻辑。看到这里你可能会问,那这次新规定难道客观上不是要增加社保收入弥补缺口吗?背后的影响肯定是有的,但不是最高法新规定这一件事带来的,而是更大范围内传递出来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