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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废止“超龄劳务”条款≠反推认定劳动关系(2025)| 劳动法库

时间: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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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废止了超龄劳务关系规定,超龄用工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2025.11.19日判决),围绕着超龄用工的法律性质以及司法解释废止的理解,引发争议。法院最终如何界定双方关系?

案件基本事实

王英姑,女,1974年6月2日出生2025年2月23日,四川某公司(甲方)与王英姑(乙方)签订《用工劳务合同》,约定合同于2025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合同签订后,王英姑在“哈某嫂”餐厅工作。2025年3月18日,王英姑在餐厅打扫卫生时受伤2025年6月24日,王英姑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王英姑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主体资格不符

一审法院认为,王英姑于2024年6月2日年满50周岁,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其于2025年2月23日与公司签订《用工劳务合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王英姑与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务关系终止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故一审法院确认王英姑与公司从2025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如前所述,王英姑入职时已达到退休年龄,王英姑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王英姑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英姑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司法解释二已废止超龄劳务规定,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王英姑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上诉要点一:司法解释二的废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将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废止。我系农村户口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双方应构成劳动关系。司法解释应当具有溯及力,且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生效后。

 上诉要点二:具备劳动关系实质要件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我在工作中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从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故可以认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司法解释二废止超龄劳务规定,不能反推出劳动关系结论

二审法院认为,王英姑与公司2025年2月23日至2025年4月30日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观点一:废止旧规,不能反推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虽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但并不能反推出凡是超龄未领取养老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应按劳动关系处理的结论,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仍应按照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来判断。

 观点二:意思自治与合同名称

其次,王英姑于1974年6月2日出生,王英姑与公司在之前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王英姑在公司上班时间为2025年2月23日,王英姑到公司上班时已经达到了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对用工关系的定义应遵从双方意思自治,结合合同书的名称来看,双方明确约定为“用工劳务合同”,故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并非建立劳动关系,本院对王英姑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于2025年11月19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5)川11民终1775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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