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典型案例中,王某入职某工程公司任工程师,公司频繁在工作时间之外通过钉钉、企业微信组织线上开会和培训,并规定如不参与需“自愿捐款”200元。庭审中,王某提交了线上参会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主张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5万余元。公司则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提前申请审批,且线上参会通常只需登录账号,员工无须发言甚至聆听,无法证明实际工作。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公司确实在工作时间之外安排了线上会议或培训,王某作为员工具有服从的义务,“捐款”规定进一步佐证了强制性安排,活动本身挤占了员工休息时间与个人精力。经综合考虑,法院酌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加班费1.9万元。
“即便不需要持续高强度脑力或体力付出的线上活动,只要由用人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安排在非工作时间,明显构成了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侵占,应认定为加班。”北京二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艳在通报会上明确表示,加班时长的认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只是登录一下’‘不需要实际干活’就不算加班,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北京市总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认为,加班的核心在于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受到用人单位的支配和约束,无论这种支配是通过线下还是线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