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2025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遇到本年7月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以该职工本年度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4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31761元,下限不得低于现行的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限金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