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2011年1月入职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能源公司),2018年担任车间主任、工程师及生产部副部长, 2019年5月双方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崔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实施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行为,在竞业限制期内,某能源公司应按月支付崔某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三分之一的补偿金,按月分摊,期限不超过24个月,如崔某违反协议,应支付12个月工资总额10倍的违约金。2021年9月崔某离职,离职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为277,837元,月平均工资为25,153元。某能源公司向崔某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3,161元,共24笔合计75,870元。后崔某入职与某能源公司经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新疆某公司。某能源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崔某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仲裁委裁决对某能源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崔某与某能源公司均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崔某向某能源公司支付违约金220余万元,驳回某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崔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崔某申请再审,经再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崔某向某能源公司支付56万元的调解协议,崔某现已履行完毕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