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
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的特征:
- 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隶属性包括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人格的从属性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需要将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需以劳动者提供的职业上的劳动力为内容,并以报酬给付为必要条件。
- 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力就被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被纳入生产过程。
- 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予以规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务关系的定义:
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差异:
- 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有特定限制,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
- 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中具有隶属性,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 国家干预性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劳务关系主要根据双方协商。
- 法律救济途径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务关系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观点: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区别于普通民事雇佣中的用工,区别的关键在于其具有从属性,包括用工的人格从属性和用工的组织从属性。
五、权威案例
刘桂霞与上海汇通速递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从属性乃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系区别于承包关系、劳务关系的根本所在。认定劳动关系,除符合劳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案号:(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6686号;(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11号
六、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1:送餐骑手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以约定为准
案情:2019年8月3日,李思华与锐速公司签订劳务承揽协议。2019年11月,李思华在送餐途中摔倒致伤,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被法院驳回。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本案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公司虽对骑手进行安全教育,但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管理。
案例2:居委会与雇工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案情:小杜被某社区居委会临时雇用从事疫情防控工作,后被流浪狗咬伤,要求申报工伤被拒。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社区居委会是适格用工主体,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3:合作主体之间的关系按自愿原则确定
案情:刘爽与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后要求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被拒。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刘爽的主要报酬是直播平台粉丝的打赏,并非直接来自于公司,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4:究竟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要看实质
案情:沈秀荣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后被解除关系,要求经济补偿。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双方实际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公司利用农民工不了解法律知识签订劳务合同属于显失公平,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七、律界星语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判断关系性质,而应综合考察实际履行情况。对于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但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形,法院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予以调整。
用人单位应依法规范用工,避免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等方式规避法定义务;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