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指企业通过非全日制、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平台用工等形式,实现人力资源弹性配置的用工模式。据人民网报道,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突破2亿。在后疫情时代,企业降本增效需求激增,加之“双减”等政策催化,灵活用工从“备选方案”升级为企业的“战略工具”。
通常而言,“灵活用工”相较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而言,具有规避长期用工的社保、经济补偿支出,快速匹配业务波动,减少解雇限制,通过平台结算费用,降低税负等优势。但与此同时,“灵活用工”也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争议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缺位等法律风险。
一、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与风险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满足三项要件:主体资格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定资质);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如考勤、任务分配、绩效考核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在平顶山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李某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案号:(2024)豫0425民初3143号),单位主张李某磊是“灵活出工,工资按件计算,若停工则停发工资”,因此其与李某磊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法院最终认定李某磊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包括其接受公司管理、报酬由公司发放且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因此,部分企业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试图规避劳动关系,但若存在实质管理行为(如考勤、任务派发),则仍存在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特殊性
“灵活用工”区别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而言,其主要的特殊性便在于“非劳动关系”属性,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需通过商业保险或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弥补。
三、合规建议
一方面,在相关灵活用工协议拟定时,建议明确用工性质(劳动关系or承揽关系),避免使用“员工”“考勤”等具有从属性特征的表述;另一方面,建议保留任务派发、报酬结算、业务成果交付等全流程证据,证明不存在劳动管理行为。
灵活用工是时代赋予企业的新型用工模式,但唯有穿透形式合规、筑牢实质风控,方能避免从“降本利器”沦为“索赔黑洞”。企业需在用工模式设计、协议管理、争议化解等环节提前布局,方能在灵活用工的浪潮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