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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分析 | 月薪3500元的保安,跳槽要赔20万违约金?
近日
人社部与最高法联合发布
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
保安竞业限制纠纷案
颇为引人关注
↓↓↓
事件回顾:
保安月薪3500元
跳槽被索20万竞业限制违约金
图片由湖北人社编辑部与即梦AI共创
某保安公司主营业务是给商业楼宇、居民小区提供安全保卫等服务。2019年3月,某保安公司招聘李某担任保安,双方订立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3500元/月。劳动合同约定,保安的主要职责为每日到某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同时内附竞业限制条款↓↓
■ 职工与某保安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职工离职后某保安公司按月支付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 职工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20万元。
案例分析:
身为保安的李某是否为履行
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
仲裁委员会认为,这起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是否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
竞业限制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规制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科普时间:
企业不可滥用竞业限制,
劳动者签订时需慎重
在现实中,竞业限制存在被部分企业滥用的现象。从大厂基础程序员,到普通销售员,甚至出现连保安、保洁员也动不动签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将普通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实质上是假借保护商业秘密之名,行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之实,暴露出当前劳动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分企业滥用竞业限制条款,将其异化为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霸王条款”。
大部分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签订的。对此,法律界人士提醒↓↓
■ 劳动者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协议签署前应充分理解和评估协议内容,不要盲目签署;
■ 如果存在竞业限制义务,应尽可能地避免去竞品企业入职,以免承担违约风险。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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