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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5年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汇编

时间: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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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汇编

一、法定免税6项):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备注1】注意一般农产品生产环节免税,只有蔬菜、部分鲜活肉蛋生产、流通环节均免税
备注2】公司+农户模式问题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备注3】种子问题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备注4】竹器问题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5.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6.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特定减免税项目(共55项) 
(一)销售货物10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

2.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政策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对其他销售食用植物油的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9%税率)。

4.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

备注一般饲料税率为9%免税宠物饲料税率为9%不免税

5.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7.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备注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8.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备注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问题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其他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9.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1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备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两项优惠政策①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服务(22项)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备注教育服务相关托儿所、幼儿园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4.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5.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7.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8.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12.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1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备注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照章征税:一般药品税率13%;罕见病药品、抗癌药、生物制品可选简易3%抗艾药、避孕药品、非营利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14.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备注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15.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备注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6.随军家属就业及退伍士兵创业就业:

备注随军家属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4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1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8.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9.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20.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21.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

22.关于金融服务税收优惠

16项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助学贷款;

国债、地方政府债;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统借统还
25项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A股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简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增值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2023年9月21日~202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④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销售无形资产2项):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租赁服务8项):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备注外购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2024年12月1日起,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4.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5.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6.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备注土地使用权增值税问题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进口货物(5项)+出口货物(1项)

1.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2.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3.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4.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5.进口抗癌药、罕见病药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备注关于救命药的税收政策

1抗癌药品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罕见病药品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6.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的是出口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出口免税,还会把国内环节的购进货物时交的增值税进行退税;有内销的企业,还允许抵扣内销产生的增值税;也就是常说的“免(抵)退税政策”。
(六)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政策2项):
1.离岛免税
1)2020年11月1日起,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2020年7月1日起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旅客需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2.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全岛封关运作前,允许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在岛内国家正式对外开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对其加注的保税航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
(七)从2024年1月1日起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免税政策6项):
1.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临时减免税项目(21项)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孵化服务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3.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3)对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名单内的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8.201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9.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担保费收入、再担保费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0.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1.2018年11月30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12.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13.至2027年12月31日,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10万(季度30万)以下免税,月超过10万(季度超30万),3%征收降为1%

14.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15.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6.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7.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1)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2)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8.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19.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2027年12月31日 
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1.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10项)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即征即退政策:
1回收再生资源销售可选3%简易计税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征即退30%、50%,70%,90%,100%
2.新型墙体材料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风力发电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黄金期货交易即征即退政策

1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

2)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铂金交易即征即退政策:

1)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飞机维修劳务飞机修理,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7.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基本税率(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8.管道运输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9.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服务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0.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备注1】退税金额有上限每人每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备注2】5个条件要满足①人数②合同③社保④工资⑤纳税信用。
备注3】业务范围有限制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五、增值税先征后退3项
1.2027年12月31日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2.2027年12月31日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3.2027年12月31日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六、扣减增值税规定(2项)
1.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创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定。

2就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退役士兵可上浮50%,各省自定。
备注1重点群体人员具体包括:
a.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b.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c.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d.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备注2重点群体与退役士兵税收政策征管口径
(1)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
(2)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3)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
(4)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5)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2.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七、先进制造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加计扣减政策3项):

1.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备注先进制造业企业实行清单制,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3.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备注1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的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备注2企业享受多重税收优惠的处理

(1)可选最优但不能叠加纳税人同时符合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企业先适用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可选择停止享受该政策,改为选择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前期未计提的差额部分可以一次性补充计提。

(2)加计抵减+即征即退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同时还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3)加计抵减+留抵退税符合现行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均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留抵退税或留抵抵欠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4)加计抵减+农产品加计抵扣先进制造业企业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可以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八、起征点1项):
1.含义:起征点以下免征,起征点以上全额征收。
2.幅度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3.范围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自然人)
4.权限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各省级财政和税务在范围内自行确定,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减免税的其他规定

1.核算要求: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可以放弃: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优惠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放弃免税权不受“36个月不得享受减免优惠限制”,仅对当次代开发票有效,不影响以后申请免税代开。

3.免税或零税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4.书面声明: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材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认定: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服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不能部分免部分不免: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