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
产税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
2023-1-1至2025-12-31
【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二、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
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
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执行期限】:
2023-1-1至2025-12-31
【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三、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1-11-7至2025-12-31
【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
四、“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
、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
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
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执行期限】:
2023-1-1至2025-12-31
【政策出处】:
财关税〔2021〕26号
财关税〔2021〕27号
五、“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3-1-1至2025-12-31
【政策出处】:
财关税〔2021〕29号
六、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一般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定行业: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联企业分摊: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执行期限】:
2024-1-1至2025-12-31
【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七、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4-1-1至2025-12-31
【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八、 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
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
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执行期限】:
2023-1-1至2025-12-31
【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4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