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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社保未足额缴纳,企业损失会更大

时间: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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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未足额缴纳,企业损失会更大


吴太萌于2009年9月22日入职鸿某锦(深圳)公司,在职期间,公司未按照吴太萌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2月31日向公司邮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收,但公司并未补缴。

2019年2月19日,吴太萌向公司申请离职,离职书中提及了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理由,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签收。

吴太萌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9月22日至2019年2月20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082.67元,仲裁委未予支持。

一审法院:公司确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但公司确已为吴太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故吴太萌以公司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本院不予支持。公司确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但公司确已为吴太萌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故不支持经济补偿。

双方确认吴太萌的平均工资为7061.33元,吴太萌提交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显示吴太萌的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4700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8348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2200元。

吴太萌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公司与吴太萌双方均确认吴太萌的平均工资为7061.33元。吴太萌提交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显示吴太萌的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4700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8348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22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公司确有未足额为吴太萌缴纳社保的事实,公司亦自认未足额为吴太萌缴纳社保。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收吴太萌邮寄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未按规定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吴太萌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经核算,公司依法应支付吴太萌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为67082.64元(7061.33元/月%uD79.5个月)。

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公司收到补缴申请后一个月内未补缴,应向吴太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吴太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7082.64元并无不当。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应当优先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

在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的情形下,若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很难得到支持。

案例一、2017)苏04民终4164

【裁判要旨】本案中,胡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A公司已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虽然所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水平,但社会保险的缴纳涉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政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即期缴纳或补足。因此,胡某某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否不足,这种缴费方式是否确已构成未足额缴纳,可由社保费征收机构依法认定和处理,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胡某某以A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合同,并由此主张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二、2022)湘01民终4840

【裁判要旨】虽然本案确实存在何某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标准存在差距,但对于劳动者主张的用人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劳动者应依法先向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解决,由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改正。否则劳动者仅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选择性参保),劳动者可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除特定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群体以外,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完整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案例一、(2018)冀0127民初1293

【裁判规则】……出院后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本院认为,工作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于原告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后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2019)新民申992

【裁判要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是指国家建立的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它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以参缴地缴费费率标准过高为由,自与杨某某建立劳动关系的20087月起就一直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的规定判决解除其A公司与杨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令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离职协议这些条款=废纸( “双方确认社保公积金无争议员工放弃所有投诉权利若投诉需返还补偿金)以及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也不能免除公司的义务。

公司要求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是不合法的,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然即便是员工自行和公司签署了放弃协议,也无效,因为法律强制性要求不能因为劳动者自愿放弃或者主动放弃就被免除。对于劳动者来说,签署了放弃承诺书,那公司自然就更有理由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了,即便放弃无效,劳动者依然享受有社保的福利待遇,但是因为没有缴纳,相关的福利待遇就不能正常享受,因此产生的损失,劳动者只能去向公司进行主张索赔。这种索赔是能够成功的,但是索赔的过程一定是复杂曲折的,成本也不会低,需要靡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另外该协议虽然无效,但是劳动者如果想因为公司未缴纳社保被迫离职,去仲裁公司补偿金的,基本上不会得到支持,原因很简单,认为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只有个别地区,对于这种情形,给予了劳动者补救措施,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公司补交社保,公司还拒不补交的,那么支持劳动者被迫离职的补偿金。

案例一、(2022)02民终426

裁判要旨:劳动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拖欠加班工资及无故扣减工资的情形,且用人单位自20125月起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即便劳动者对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有异议,亦不属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案例二、(2022)0111民初396

裁判要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此前(2017年入职)未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已经于202171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费,劳动者再以未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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