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通知后,徐师傅等20名班车司机一头雾水,询问解雇原因,某联合汽车公司则拿出了20名班车司机签名的《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明徐师傅等20名班车司机均在2023年4月30日签字确认了不同意与某联合汽车公司续签3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徐师傅等班车司机看着熟悉的签名,却怎么也想不起来自己曾经见过、签过这样一份文件。无奈之下,20名班车司机开启了维权之路。
大兴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联合汽车公司拿出了每个班车司机的劳动合同,上面的合同期限均为手写。20名班车司机都表示,自己并不持有劳动合同,但此前确实应某联合汽车公司的要求签订过空白劳动合同,且多数班车司机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而在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时,某联合汽车公司则是要求他们在一沓文件上签名,却并未让大家查看具体的文件内容。
分析案情
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首先,某联合汽车公司与某集团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某联合汽车公司并无证据佐证在与20名班车司机首次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已预期到二公司的合作关系将一定于2023年7月31日终止,而20名班车司机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一,但终止时间均统一为2023年7月31日,与二公司的合作关系终止时间相同,某联合汽车公司对此未作出任何解释,且未举证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此种情况下,20名班车司机关于所签订的系空白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更为可信。
其次,某联合汽车公司未举证证明劳动合同上记载的终止时间2023年7月31日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真实约定,故在无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情况下,某联合汽车公司通知班车司机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最后,对于部分已经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的班车司机,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某联合汽车公司本应与该部分班车司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该部分班车司机不同意续订3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不代表其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某联合汽车公司的终止理由亦不合法。
综上,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20名班车司机有权要求某联合汽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联合汽车公司不服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的核心是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先签字后补填” 的空白合同本质上违背了这一原则,既损害劳动者权益,也为用人单位埋下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树立合规用工意识,通过规范合同签订流程避免纠纷;劳动者也需强化法律意识,不轻易签署空白文件,在权益受损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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