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点:
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离职能否索要赔偿金?
员工要求补缴多年前社保是否有时效限制,如何计算滞纳金?
企业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影响生育津贴吗?退休后养老金领多少?
未足额缴纳社保
员工离职能否索要补偿金?
首先,要明确一点,公司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这个行为是不合规的。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该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下限和上限的原则,具体来说:
所以,社保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是不合法的,员工社保缴费基数需要按照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
这里也需要跟大家明确一点,即新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也不是随意定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可以明确:
2025年以来,各地税务局和人社部门密集出台新规,从缴费基数确定到申报流程,再到法律责任,都有了更严格的要求。以下三个新规企业和员工都必须清楚:
社保基数不能自定档次
申报工资必须员工签字确认
“自愿放弃社保无效”
根据全国司法实践,企业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鱼小保为大家整理了员工离职时支持赔偿和不支持赔偿的区域情况如下:
支持赔偿的区域:
1.天津: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只要社保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单位存在过错,员工即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无需先进行书面催缴。
2.深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员工需先书面要求单位在一个月内依法补缴社保,若单位拒不改正,员工此后被迫离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不支持赔偿的区域
1.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2.浙江: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用人单位在涉及社会保险问题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是指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不是指没有依法足额缴纳、按时缴纳。
4.江苏: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5.山东:根据山东高院、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基数低情形的,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大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员工追缴社保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是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来解决的。
如果员工想要追缴社保费,是需要由而是由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进行解决。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经常听到超过2年的社保就不能要求补缴了。事实是这样吗?
我们先来看一下两年时效说法的由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但是两年时效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征收,因此并不适用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时效的规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可见,《社会保险法》并未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作出时限限制。
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不应有2年时效限制。
从 2025年9月1日起,任何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约定或承诺,全部无效。所以,对于成立时间久、规模大的企业而言,普遍存在员工社保补缴等事件发生,甚至会出现部分员工要求补缴2008年之前的社保,这导致企业需要支付高额的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可转嫁给员工。
社保滞纳金测算公式为滞纳金=欠缴金额 × 0.05% × 欠缴天数
举个例子,某企业2020年1月欠缴社保1万元,2023年10月补缴,欠缴天数为1365天。
滞纳金 = 10,000 × 0.0005 × 1365 = 6,825元
总补缴金额 = 本金10,000元 + 滞纳金6,825元 = 16,825元。
企业要重点关注10年以上的长期欠缴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建议优先补缴临近退休或已起诉员工的社保,减少诉讼风险和行政处罚。
在情况允许时,可以与员工协商分期补缴方案或通过一次性补偿换取其放弃部分时段补缴。如果员工强烈要求补缴社保,建议主动联系当地社保局,说明企业困难,申请滞纳金减免或分期缴纳。
例如:
同时,HR需要及时关注政策,如广东省曾对历史欠费企业提供滞纳金“封顶”政策(不超过本金),上海市允许困难企业缓缴。部分社保缓缴政策即将到期,但可关注后续类似政策窗口。
企业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会影响生育津贴吗?
最近,有小伙伴在后台咨询:
企业在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会影响生育津贴的发放吗?
鱼小保在这里为大家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因此生育津贴的计算并不直接依赖于社保缴纳基数,而是基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为: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天 × 假期天数(假期天数根据具体产假情况确定)。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即便女职工已领取的生育津贴数额高于其本人生育前的工资数额,用人单位亦无权要求返还差额部分。
司法实践中,多数产假工资待遇纠纷系因生育津贴数额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或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所致。
若生育津贴数额低于产假工资,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如女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违法以与职工工资不符的最低基数,为企业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多地出台相关规定:以北京市为例,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社保按照最低基数交,退休后的养老金够生活吗?
在讲这个话题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退休后的养老金是怎么算的。
之前也给大家算过,咱们的职工养老保险是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的。
我们将养老金计算公式拆分一下,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一、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和缴费年限
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与养老金水平紧密相关,如果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较高,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就越高。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高低与缴费基数高低、缴费年限长短有关。
简单来说,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基础养老金就越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退休年龄
举个例子,男职工60岁退休,计发月数139个月。女职工生产、服务岗位5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95个月。女职工管理、技术岗位55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70个月。
也就是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越多,退休年龄越大,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多。
我们假设北京、上海两地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不变,我们粗略算一下:
1、在北京按照最低标准缴纳满15年养老保险
假设你在北京以最低标准交了15年的老年保险:
退休后每月可以收到的基本退休金为:8000元×15年×1%=1200元;
每月可以获得的个人账户退休金为:(4876.4元×15年+利息)÷139=大约600元。
因此,你退休后每月可以得到的总退休金为:1200元+600元=1800元。
2、在上海按照最低标准缴纳满15年养老保险
按照上海最低标准,你缴纳15年养老保险:
退休后的每月基础养老金计算是:8000元×15年×1%,共1200元;
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为:(5040元×15年+利息)÷139,约等于650元。
所以,退休之后每月总养老金为:1200元+650元,总计1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