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肖某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入职某营销策划公司,工作岗位为拍摄剪辑师。在职期间, 肖某 2024 年8 月、9 月期间有19 次上午首次出现在工位的时间晚于上班时间,晚到时长在半小时至两小时之间不等,但飞书打卡记录显示肖某该期间的上班打卡时间均在正常上班时间内。某营销策划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载明,1 个月伪造考勤记录 5 次以上,按严重违纪处理,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该制度肖某有签名。2024年 9 月 27 日,该公司解除与 肖某的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肖某存在多次伪造考勤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肖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某营销策划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肖某 2024 年 8 月和 9 月均存在 5 次以上到岗时间与打卡时间不符的现象,肖某的行为属于伪造考勤。该公司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已明确规定 1 个月伪造考勤 5 次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该制度的内容已向肖某公示并由肖某签字确认,故肖某应接受该制度的约束。根据肖某伪造考勤的次数,该营销公司以肖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故对肖某要求某营销策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注意以下要点: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尽量明确、具体、合法、合理,且具有可执行性,如明确规定劳动者何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二是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需依法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三是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