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温馨提示:2025年1月1日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申请因病提前退休,身份转变为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25年1月1日之后,这类人员不再能办理病退,而是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身份为领取津贴人员,而非退休人员。
申领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市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
注意!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申请渠道
参保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病残津贴申请。
申请材料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来源:陕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