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从三个维度理解:
法理基础
解释(二)严格遵循《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法定强制参保原则,仅对既有规则进行了细化;
明确“弃保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设计补缴与追偿操作细则。
适用边界
未扩大参保范围:仅覆盖法定劳动关系;
未否定免缴规定:保留非全日制、劳务派遣等法定免缴情形。
制度功能
通过“以案释法”强调:社会保险是风险分散机制、长远利益保障,而非企业的额外负担。
政策逻辑:
解释(二)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对社会保险强制参保缴纳的制度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让现有的制度能够更好地落实。
解释(二)并没有创设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为企业施加额外的法律义务;也没有否定现有的社会保险免缴规定,推动进入所谓的“全员社保时代”,参保对象依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